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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组织架构 各区、市属、驻深单位老体协组织机构 协会章程
深圳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深圳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老体协”。英文名是:ELDERLY SPORTS ASSOCIATION SHENZHEN。英文缩写:szesa.
      第二条 本会是深圳市老年人和老年体育组织自愿组成的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根据国务院[1983]47号文要求、由深圳市各涉老单位发起、组成,是组织、指导、开展本市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代表深圳市参加省和全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及其相关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执行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组织和推动市老年人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 ,提高老年人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深圳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本会是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广东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住所:深圳市笋岗西路体育大厦北侧附楼一楼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宣传国家对老年人体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全市老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老有所乐规划,组织和动员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2、推动市辖各区、市属单位、驻深单位以及全市各社区、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组织。
3、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各种体育活动,培训老年体育骨干,制定全市老年人体育锻炼、展示、交流计划。
4、举办全市性各种老年人体育交流和活动,组织全市老年人参加全国、省举办的老年体育展示与交流活动。
5、开展老年体育科研活动,举办老年人体育锻炼学术讲座。
6、为全体会员和老年人提供开展健身活动所需要的服务,对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进行总结、评比与表彰。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各区(新区)老年人体育协会、老年协会、市属单位、驻深单位老年体育组织和老年单项体育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志愿加入本会,按章程缴纳会费;
3、积极参与各级老体协组织的健身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办公室提出意见,交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提交全体委员会确认。
3、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或批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费
每年5月为交纳会费时间,逾期不交纳而又未申明原因者,一个月后发出催促书,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济确有困难者,可提出减免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事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批文。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委员由以下方面的人员组成:
1、德高望重的市老领导;
2、各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
3、有关涉老单位推荐的负责人;
4、市直属单位、驻深单位的代表;
5、热心老年体育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可以设执行秘书长1名。执行秘书长岗位是否需要以及存在时间由主席办公会根据本会工作情况决定。执行秘书长在工作期间配合主席、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及秘书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主席会议制度,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组成。主席、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由选举产生。主席会议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主席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内容由主席会议成员提出,报主席决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会议须由2/3的成员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主席会议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轮值副主席制,每年2位副主席任轮值副主席。每年轮值副主席人选由主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议主持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对代表大会和委员会负责,集体讨论决定协会工作中的事项。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轮值副主席、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按照规定,如超过70岁,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任职。本会是老年公益性组织,主席、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只要身体健康,精力胜任,能坚持正常工作,委员会选举通过,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主席、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可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4、提出组织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报主席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的市老领导和有关单位老领导若干人担任名誉主席和顾问。本会名誉主席和顾问的聘任,由主席办公会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并征得被聘者本人同意,发给聘书,参加本会举办的重大活动。
名誉主席和顾问的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会对曾担任过两届以上主席并离开本会工作岗位的老领导,授予“荣誉主席”称号。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请热心老年体育事业,支持老年体育工作的有良好形象的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为本会特邀副主席。特邀副主席的聘任,由主席办公会通过,由主席代表本会向被聘者颁发聘书。特邀副主席的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离退休人员中聘用,其社保按退休渠道解决。如确有需要,也可从社会聘用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聘用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人事制度由本会办公室制定后,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9 月 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